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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国土资源局季洪涛副局长作客“政风热线”访谈2


问:我全家人口都是非农业户口,准备在县城周边村组购买宅基地,请问季局长:是否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答:不可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3、依据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决定第十条: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问:我是县城住户,购买街上以前人家独门独院住房,现在要办土地证,请问季局长: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变更登记审批表(转让方须提供夫妻双方户口簿或结婚证)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受让方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转让合同
5、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要缴纳规定的费用:
1、登记费:
个人住宅18元/宗,100平方米以上每超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35元;
机关团体:10元/宗
企事业:1000平方米以下11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4万元。
2、用途变更费:依法改变用途的2元/平方米;
3、交易服务费:
新出让的:受让方1.2元/平方米
转让的:2.5元/平方米,双方各半。
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宜出让的30元/平方米。

 

问:成套住房转让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手续,费用多少?


答:必须提供以下所需材料:
1、成套住房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转让方须夫妻双方带户口簿或结婚证到场)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房产转让合同
4、受让方房产证复印件
5、双方当事人身份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收费项目:
1、每户120元
2、交易服务费:2.5元/平方米


问:独立宗地初始登记发证需要哪些手续,费用多少?


答:必须提供以下几方面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用地批文、出让合同、规划红线、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宗地图及地籍调查表;
4、使用者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个人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5、出让金缴纳凭证(符合划拨目录用地除外,否则先补办有偿用地手续后再登记发证);
6、其他有关需提供的材料。
收费项目及标准:
1、登记费:
个人住宅18元/宗,100平方米以上每超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35元;
机关团体:10元/宗
企事业:1000平方米以下11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4万元。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未出让宗地)30元/平方米;
3、城镇私房用于经营的:5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90元,超过100平方米加收20元,最高200元。


问:土地抵押登记要哪些材料,收费多少?


答: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双方盖章申请)
2、土地使用证(分割抵押附勘界图);
3、房屋所有证复印件;
4、土地估价报告;
5、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
6、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
7、企业营业执照;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如:出让金缴纳凭证等。
收费项目及标准:
1、登记费:按单位性质个人住宅18元/宗,100平方米以上每超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35元;
机关团体:10元/宗
企事业:1000平方米以下11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4万元。
2、交易服务费:
抵押额200万元以下:1000元
200--500万元:2000元
500--1000万元:3000元
1000--3000万元:4000元
最高不超过5000元。
在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的,按规定标准的30%收费。

 

问:请问季局长:我家的承包责任田即将被乡(镇)规划安排征用办工业,请问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3]131号、盐城市人民政府盐政发[2004]71号文件执行,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我们射阳县被确定为四类地区,三年平均产值每亩1200元。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2000元,安置补偿标准每亩11000元,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亦可按该类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0%-70%计算。

 

问:土地报批要哪些材料?


答:主要有:
1、“一书四方案”;
2、土地权属证明;
3、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4、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
5、标有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听证材料;
7、项目预审意见;
8、征收农民土地的补偿款票据;
9、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

 

问:我家在农村,目前家中人口多,加之儿女要分居立户,请问季局长:批准安排新宅基地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申核后,报县(市)审批。
宅基面积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城市郊区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问:我是海通镇中尖村六组的村民,请问砖瓦厂在中尖村六组取土需要哪些手续?


答:1、取土的范围是否在粘土资源规划区内;
2、如果取土范围在规划区内经过村组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局审批。
3、取土的收费标准是每吨土0.2元;
国土资源局对砖瓦厂的收费标准是:矿产资源补偿费每1万砖6元或者是每吨土0.2元,矿区使用费是每平方公里1000元,发证费每本500元。

 

问:县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1、建设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用地红线图、拆迁红线图;
2、原权属单位报告、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法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3、土地收购合同或县长指示;
4、测绘图,地籍科派员在土地出让红线图范围内进行权属面积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
5、地价评估情况报告表、地价会审结果表、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或征地批复;
6、出让价格呈批表;
7、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
8、县政府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
9、拟草挂牌拍卖公告;
10、报县政府领导签发(附广告费报告同时审批);
11、对外公告发布信息。

 

问:地价评估及收费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国土管理局[1996]年296号和90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确认及收费的规定》,宗地地价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4‰;101~2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3‰;201~1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2‰;1001~2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1.5‰;2001~5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0.8‰;5001~10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0.4‰;10000万元以上的,收费标准为0.1‰;

 

问: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怎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怎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1、对非法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3、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问: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怎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问:被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应该怎么处理?


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