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射阳)2011年第38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射国土出工字[2011]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射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射阳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采用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下列用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规划指标及交易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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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地块
编号 |
土地
座落 |
出让
面积
(m2) |
产业准入条件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容
积
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投资强度(万元\亩) |
起始价(元\平方米)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土地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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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163 |
射阳县开发区第二条南北中心路西侧329省道南侧 |
26665 |
食品机械、制冷设备及其零配件器材 |
工业 |
50 |
不大于1.0 |
不大于45% |
不大于20% |
≥120 |
125 |
67 |
按现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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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164 |
射阳县开发西区4S店西侧2号地块 |
13334 |
年产100MW电池件的生产能力 |
工业 |
50 |
不大于1.2 |
不小于45% |
不大于20% |
≥120 |
125 |
34 |
按现状为准 |
备注:
1、上述交易起始价不包括契税、交易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政府其他部门、单位收取的规费(税);
2、上述地块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
3、上述地块环境保护要求:新上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依法办理项目环境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4、上述地块竞价规则为每次增价幅度人民币10元/平方米或其整数倍;
5、上述地块开工时间:自交地之日起2个月内;
6、上述地块竣工时间:自交地之日起2年内;
7、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
二、土地挂牌出让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联合竞买的在报名时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
三、挂牌期限及交易时间、地点
1、公告期限:2011年12月21日-- 2012年1月9日;
2、报名期限:2012年1月10日9:00--2012年1月19日16:00;
3、报价、挂牌交易时间及地点:
2012年1月10日8:30--2012年1月19日17:00到射阳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电话:0515--82331655
四、提供出让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方式。
上述挂牌出让地块的详细情况和交易的具体要求,详见射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敬请有意竞买者到射阳县国土资源局购买挂牌出让文件,有关情况也可访问射阳县国土资源局网站:
本次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介绍,以射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售的资料为准。
五、其他需要公告事项
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需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环保、发改委(外经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国土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根据《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规定,办理环评、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的时限为:
(1)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或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有关部门确定;
(2)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3)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竞得人未能在以上时限内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的,所支付的保证金按50%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六、本次挂牌详细事宜见挂牌文件并以该文件为准,公告事项如有变更,将提前三天在公告媒体上发布变更说明。
七、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射阳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射阳县城人民路43号)
联系 人:顾卫星
联系电话:0515-82331655
开户单位:射阳县财政局
开户 行:中国银行射阳支行营业部
账 号:549558224916
射阳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竞买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合伙竞买,合伙竞买的在报名时须提供合伙竞买协议。
二、本次挂牌出让文件包括: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竞买须知、挂牌出让地块规划红线图、规划设计要点、土地勘测定界图、竞买报名表(样本)、竞买报价书(样本)、竞价申请书(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三、决定参加竞买者,应按本次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的具体地块竞买保证金数额,向射阳县国土资源局指定帐户(名称:射阳县财政局;帐号:549558224916;开户行:中国银行射阳支行营业部)交付竞买保证金。持我局指定银行出具的资金到帐证明或“华东六省一市银行汇票”到我局财务科开具收款收据,并在本次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射阳县国土资源局用地科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报名表》和《竞买报价书》。竞得者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履行出让合同的定金,未竞得者的竞买保证金在竞买截止之日后五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四、本次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介绍,以射阳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发售的资料为准。竞买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出让文件及拟竞买地块的规划要求,并应到现场踏勘拟竞买地块。竞买报价书一经提交,不得撤回,视为竞买人对本挂牌出让文件、地块现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无异议并全面接受,竞买人对竞买报价书的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五、有意竞买者在通过报名审查、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本次挂牌出让只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口头等方式报价。有意竞买者到射阳县国土资源局用地科填写竞买报价书,竞买报价书须以中文书写。本次挂牌出让只接受人民币报价,加价幅度为公告确定的具体地块加价金额或其整数倍。
六、挂牌出让程序:
1、将地块条件、交易起始价等出让条件在射阳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
2、有意竞买者应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持射阳县国土资源局财务科出具的保证金收款收据到射阳县国土资源局用地科办理报名手续。
3、取得报名资格的竞买者在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挂牌交易时间内填写竞买报价书,接受竞买人报价,每个竞买人均可在满足高于前一轮报价的条件下多次报价。
4、交易时间截止,按照以下规定确定竞买人:
⑴ 在交易时间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公告交易条件的,则此项交易生效;
⑵ 在交易时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由出价最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先报价者获得;
⑶ 交易期限截止前1小时停止更新挂牌价格。在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期间,不再接受书面报价,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须填写《现场竞价申请书》,并在挂牌交易期限截止前交到工作人员手中,逾期不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
⑷ 交易期限截止后由出让人组织对停止更新挂牌价格后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地块参照土地拍卖规则进行现场竞价,最后挂牌价格为现场竞价的起始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⑸ 在交易时间内没有竞买人或所有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交易底价的,由挂牌人取消该地块的挂牌交易。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书:
1、报价低于交易底价的;
2、报价低于或等于前一轮报价的;
3、报价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虽经委托代理人签署,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报价书内容未填写齐全或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清楚的;
5、竞买人一份报价书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6、实际竞买地块与报名申请竞买地块不一致的;
7、其他按规定应属无效的。
八、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后两个月内全部交清。
九、竞买人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射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逾期未与射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违约,已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负责赔偿射阳县国土资源局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组织该地块挂牌出让支出的全部费用。
十、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付清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的,射阳县国土资源局可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土地出让价款不予退还,并依法追究竞得人的违约责任。
十一、竞得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付清竞得价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二、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竞得的,射阳县国土资源局可依法取消其竞得资格,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请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已交付的竞买保证金或定金不予退还。
十三、本次挂牌中所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十四、射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