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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一、采矿权审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开采特有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采矿登记程序及要件,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工作程序

1、拟采用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或向原探矿权人收购地质成果资料。

2、由有评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地质成果资料进行成果评审认定。

3、发布采矿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4、开展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5、签订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

6、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7、由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8、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9、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

10、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领取采矿许可证;

11、通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根据采矿权人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三、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人和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3、矿产资源预申请的批准文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及其批准文件。

6、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安全保障方案。

7、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环境保护方案。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占用储量登记表。

10、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和处置的有关资料。

11、下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初审意见。

12、审批权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采矿权审批时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