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2011]第175号
2011年8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苏政地[2011]253号批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0.3342公顷(5亩)。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商业用地项目
二、征用土地位置(四址范围):东至水泥路,南至宏才商业街,西至居民楼,北至空地。(具体位置详见征地勘界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射阳县长荡镇宏才居委会,面积5亩。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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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类 名 称 |
面 积(亩)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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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用
地 |
耕 地 |
2.5 |
16000元/亩 |
14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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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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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地 |
0.7 |
16000元/亩 |
14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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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0.9 |
16000元/亩 |
14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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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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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用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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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工矿用地 |
0.9 |
16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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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利 用 土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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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补偿.
3、青苗补偿标准:1200元/亩。
五、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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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征 地 单 位 |
登 记 时 间 |
登 记 地 点 |
复 核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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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才居委会 |
2011.8.30 |
宏才居委会 |
2011.9.10 |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射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一年八 月三十日
射阳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1]第175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1]253号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射阳县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土地补偿标准:
5亩×16000元/亩=8万元
二、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实补偿
三、 青苗补偿标准:
2.5亩×1200元/亩=0.3万元
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4.1亩÷1.0亩/人×14000元/人=5.74万元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其他:
无。
七、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1年9月10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射阳县国土资源局。
联 系 人:周庆元
联系电话:82331655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射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射 阳 县 国 土 资 源局
二〇一一年 八 月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