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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相配套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并实施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管理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三)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荒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耕地开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四)依法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农地转用、征(使)用的材料报批工作。

  (五)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指导、组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的初审、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会审工作。拟定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的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负责全县测绘市场管理和测绘任务登记,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指导测绘标志保护工作;负责测绘执法监察和测绘行政复议工作。

  (六)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查处违法案件。

  (七)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和采矿权转让报批;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参与矿产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制定地方性地质勘查计划;管理地勘成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八)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的普查、勘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九)完成县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

  (十)制定全县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土地矿产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土地、矿产管理干部培训。

  (十二)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工作,指导本系统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